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31, 2024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31, 2024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14年10月16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4年10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根据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Chapter 2管理机构
(一)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二)对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过程实施监督;
(三)设置专家库监管终端,具体负责专家履职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代理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五)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分包、转包和其他履约行为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察。
Chapter 3交易目录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产权、股权交易项目;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五)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使用权或者租赁项目;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
(七)排污权等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八)其他应当列入目录的交易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修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Chapter 4交易程序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交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而未审批、核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其他交易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因交易系统发生故障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权属有争议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一)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项目单位对其委托交易的公共资源无处分权的;
(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受理之日起因项目单位原因九十日内不进行交易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确认交易信息,按照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要求收取履约保证金,履行交易项目验收等职责。
Chapter 5监督管理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规避;
(二)擅自中止、终止交易;
(三)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四)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
(五)拒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
(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
(五)其他违反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的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或者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的行为。
(一)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私自接触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
(二)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向项目单位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的意向;
(四)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
(五)排斥特定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要求;
(六)擅离职守;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不按照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要求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履行交易项目验收等职责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成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