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交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而未审批、核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