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1, 2025
- In force from
- March 31, 2025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18年8月30日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2月17日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肇庆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肇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各类施工工地,铺装与未铺装路面,广场及停车场,各类露天堆场、货场、采矿采石场,城区裸土地面,清扫保洁,绿化作业,物料混合、装卸、传送与运输等场所和活动所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建(构)筑物拆除、建设项目已动工但因分期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车站等交通建设工程及公路管养施工、物料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设定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禁行、限行区域和时间。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政维修工程施工、公共广场及停车场、道路园林绿化施工、建筑堆料、垃圾堆放以及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采石场作业、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城市建设用地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林业、农业农村、城乡规划等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行为和不依法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
Chapter 2监督管理
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发现本级网格内扬尘污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管辖的,要及时移送,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扬尘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内应当采取限时施工、增加围挡和密封设施等严格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纳入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将扬尘污染监管情况纳入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信息共享。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Chapter 3防治措施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
(三)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
(一)施工工地边界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围挡高度不能低于二点五米,其余区域的围挡高度不能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端应当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当设置一点五米以上的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路栏。对于特殊地点无法设置围挡、围栏以及防溢座的,应当设置警示牌。
(二)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闭式防尘网。
(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干净。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和主要通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底化,其他路面铺设砾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五)施工工地出口内侧应当设置洗车设施或者安排专人清洗,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冲洗干净后方可驶(运)出;冲洗废水要进行沉淀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六)城市区域内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工地施工扬尘管理和出场车辆冲洗情况,重点扬尘污染工地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扬尘监控、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
(七)土方作业阶段,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施工现场作业区扬尘不扩散到施工区外,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的要求。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应当停止土方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八)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要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
(九)拆除建(构)筑物应当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十)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标准扬尘公示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不断在作业表面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
(四)路面开挖后应当及时回填,未及时回填、硬化的路面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一)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的物料堆放场应当采取建设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堆存的砂子、石子应当采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
(二)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应当设置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罐车应当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
(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业场地出入口及场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加强清扫、洒水。出口应当设置车辆专用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沙,净车上路。
生产用原料等干散货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公路、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绿化工程作业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注重考虑植被的扬尘防治效果,采用固土效应强、抗污染的植物品种。
(二)绿化带内土地面应当低于路侧围砌,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者铺装透水透气的环保型材料。
(三)植树树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者拍实;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建植,穴坑土要加以覆盖,确保不扬尘。种植完成后,树坑应覆盖卵石、木屑、挡板、草皮,或者作其他覆盖、围栏处理。
(四)绿化产生的垃圾,主要干道、景观地区及繁华地区应立即清除,其他地段应在当天内清理干净。
(五)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须停止绿化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城市建成区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盖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