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加大对扬尘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