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行为和不依法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