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7,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5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5年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平陆运河是西部陆海新通道骨干工程,按照内河一级航道标准规划建设,始于南宁横州市西津库区平塘江口,经钦州灵山县陆屋镇沿钦江进入北部湾,止于钦州港东航道起点,以发展航运为主,兼顾供水、灌溉、防洪、改善水生态环境等功能。
自治区和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等区域的货物经平陆运河运输,推进资源要素向运河沿线集聚,加强区域统筹,合理布局运河型产业园区,促进平陆运河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平陆运河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自治区和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数据、海洋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关、海事、气象等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平陆运河运营单位,负责平陆运河运营、维护、保护等工作,加强平陆运河工程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航运畅通等日常运营维护,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平陆运河规划体系应当以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统筹安排平陆运河沿线产业和港口、园区、城镇布局,推进平陆运河经济带发展,促进河、港、产、城深度融合。
涉及平陆运河的相关规划应当与平陆运河规划体系相衔接。
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陆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严格管理平陆运河岸线开发建设,防止无序开发和岸线资源浪费,依法清退或者关闭已建成的不符合岸线管控要求的项目,引导不符合产业布局、岸线利用效率低下、经济效益不高的项目退出,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平陆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堆场或者其他设施。
平陆运河江海联运换装港区建设应当与平陆运河发展需求相匹配,船舶过驳作业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安全作业区内进行。
平陆运河建设保留的原河道和形成的牛轭湖,根据实际需要作为生态涵养区,因地制宜实施人工鱼巢布放、底栖生物增殖放流。
自治区和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运河文化旅游一体化规划、建设,挖掘整合、开发利用平陆运河沿线文化旅游资源,推动江河海特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平陆运河保护标志和安全设施。
(一)通航建筑物概况、运行条件与相关技术标准、开放时间、调度规则;
(二)跨河桥梁位置、通航净高和桥区航道的宽度;
(三)禁止通行的船舶种类、主尺度;
(四)禁止运输的货物种类;
(五)通航管制,停航、复航安排;
(六)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航道图和航道水文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公布的其他信息。
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船闸建设养护管理需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需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船舶过闸费的监督管理。
船舶过闸应当遵守有关过闸管理规定,服从调度指挥,如实申报船名、船舶种类、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线以上高度、货物种类、实际载货(客)量等相关信息。不满足安全过闸要求的,不得过闸。
平陆运河运营单位应当建设船闸智能运行系统,推进过闸远程申报,发挥船闸联合调度功能,缩短过闸时间,保障平陆运河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船舶、货物种类、货(客)量、水量、码头生产调度计划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平陆运河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共享,提升平陆运河航道、港口智能化服务水平。
平陆运河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动态监测平陆运河流量流速、通航条件、船舶通行、船闸运行、安全应急等数据信息,并及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促进多式联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人,引导多式联运相关经营者加强协同协作,构建以平陆运河为依托的多式联运体系,提升平陆运河服务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水平。
服务区应当按照设计功能和规范要求,提供船舶加油、加气、加水、充电、基本维修、岸电、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员休息、用餐、购物、通讯以及应急保障等服务。
在平陆运河航道内,禁止下列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通行排筏;
(二)进行船舶试航、过驳作业、水上流动加油;
(三)船舶违反通航规定掉头;
(四)设置浮船坞等浮动设施;
(五)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平陆运河原则上不得设置横跨航道的渡口,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符合平陆运河相关规划,并在审批前征求海事管理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平陆运河运营单位应当制定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管理人员、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演练;加强相关装置、设备、设施管理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平陆运河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平陆运河生态环境监测,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维护平陆运河生态环境安全。
港口经营人应当推进绿色港口建设,规划利用绿色清洁能源,配备岸基供电设施,持续提升港口污染防治、节能低碳、生态保护、资源节约循环利用以及绿色运输组织水平。
进入平陆运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鼓励优先将其交由具备接收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平陆运河运营单位应当配备船舶污染处置处理应急设备和物资。
平陆运河保护范围内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平陆运河运营单位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提升用水效率,优化节水管理,推进大型省水船闸高效运行。
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取用水管理,兼顾运河沿线农业、工业等用水需求。
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加强计划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在平陆运河航道内进行船舶试航、过驳作业、水上流动加油的,或者设置浮船坞等浮动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平陆运河航道内船舶违反通航规定掉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