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平陆运河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公布下列通航条件信息,并及时更新:

(一)通航建筑物概况、运行条件与相关技术标准、开放时间、调度规则;

(二)跨河桥梁位置、通航净高和桥区航道的宽度;

(三)禁止通行的船舶种类、主尺度;

(四)禁止运输的货物种类;

(五)通航管制,停航、复航安排;

(六)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航道图和航道水文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公布的其他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