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气象管理机构,以及平陆运河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平陆运河安全防护,落实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责任,提高通航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安全畅通。

在平陆运河航道内,禁止下列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通行排筏;

(二)进行船舶试航、过驳作业、水上流动加油;

(三)船舶违反通航规定掉头;

(四)设置浮船坞等浮动设施;

(五)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平陆运河原则上不得设置横跨航道的渡口,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符合平陆运河相关规划,并在审批前征求海事管理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