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8, 2024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09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常委会可以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实施情况组织检查,也可以在检查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同时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检查。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在每年年底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由办事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后提出意见。
(一)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其他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经征求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意见后,纳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或者“一府一委两院”的建议,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作个别调整;作调整的,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有关机关。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二)执法检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四)执法检查组组成情况;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主管机关的自查要求;
(六)其他事项。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并配合执法检查组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开展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抽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走访、设立专线电话以及查阅有关材料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四)修改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统一转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重大涉嫌违法问题或者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可以听取有关机关的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抵触问题,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办理。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五)修改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六)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报告内容与本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关联的,应当将两个报告列入常委会同一次会议议题,先由有关机关报告专项工作情况,执法检查组再报告检查情况,常委会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跟踪检查由执法检查组或者常委会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实施,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新闻单位应当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公众公布执法检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