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7, 2024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5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4年10月30日襄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东津新区(经开区)管委会、鱼梁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知识,进行舆论监督。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贯彻海绵城市理念,突出系统化全域谋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要求,并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结合襄阳城市特点,科学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明确内涝防治目标、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等内容。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申报备案信息中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指标要求。
对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改造类项目和规划许可手续豁免项目,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
城市已建区域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网整治、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因地制宜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溢流污染等重点问题。
(一)城市道路、广场和停车场建设应当提高透水铺装率,利用人行道、绿化带以及相邻绿地等对雨水进行下渗、净化和利用;
(二)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科学控制硬质铺装面积,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的积存、滞蓄和利用能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小微湿地、植草沟、雨水塘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海绵体功能,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坑塘、河流、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增加水体流动性和自然修复功能,提高雨水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五)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污染;
(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专篇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海绵城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或者降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加强对隐蔽工程、工程原材料见证取样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检查、检测和记录,需要整改的限期要求整改到位。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编制本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随主体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资料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补充完整。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对其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Chapter 3运行与维护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
(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行维护;
(四)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为运行维护责任人。
运行维护责任人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
因运行维护不当等原因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标牌。
(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
(二)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油脂、粪便等易堵塞物;
(三)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排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废渣及其他有害污染物质;
(四)其他损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占用、改动、挖掘、拆除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按照不降低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原则进行恢复或者建设,并承担包括恢复、建设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相关费用。
Chapter 4保障与监督
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一)加强海绵城市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二)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发展壮大;
(三)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海绵城市建设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四)其他应当支持和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措施。
建设单位、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信息纳入全市海绵城市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维护全过程管理、全流程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