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用户的正常用气制定安排方案,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市或者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已关停的燃气经营场所内的管道、气瓶、充装设备等燃气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