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24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9, 2024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根据乡村资源禀赋、人口结构、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等因素,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明确各项约束性指标,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乡村产业用地。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等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投入,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有机肥施用,减少农药化肥使用,提高耕地质量,并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护力度,建立地块档案,定期对功能区和保护区内的农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进行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现代种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业装备制造业、农产品商贸流通业、农村电商、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等涉农产业,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支持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特色产业小镇,支持整合当地旅游资源,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研学基地,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旅游。
引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邮政物流企业等开展农资供应、育秧栽插、土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引导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提供就业等多种形式带动农户共同发展,让农户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村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闲置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宅基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普及卫生厕所,综合考虑当地地理环境、经济水平、人口数量、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农村厕所建设改造标准,推动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卫生厕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公共厕所,推广无害化公共厕所,推进农村旱厕改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综合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加强农村水系综合整治修复,促进农村水环境改善;因地制宜开展垃圾分类,建立健全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农户房前屋后院内、村道巷道、村边水边、空地闲地的绿化美化,因地制宜建设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保护和修复自然景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公共资源配置,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加强县域综合服务能力,发挥乡镇服务农民的功能,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发展乡村教育事业,推进城乡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强城乡医疗共同体建设,建立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制度;逐步建立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健全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创业,保障进城农民各项权利。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施乡村振兴项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组织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具体工作。
使用财政资金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乡村建设发展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支持村民通过以工代赈、投工投劳形式参与村内公益建设和村内集体发展项目,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或者参与直接受益的乡村建设项目,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指导并加强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全程监督,项目验收时邀请村民代表参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资金用于农村公共设施的建设、管护以及村庄保洁等公共服务的,应当经民主讨论决定,依法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提取、使用等情况,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乡镇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可以在村设立便民服务点,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延伸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法律服务;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健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机制,提高乡村治理和法治建设水平。
加强乡村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乡村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技防系统建设,强化乡村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森林、自建房等安全管理责任,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建设平安乡村。
依法惩治乡村黑恶势力、黄赌毒盗拐骗抢行为以及乡村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利用民间信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示范创建村、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振兴的财政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乡村投融资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
县(市、区)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单列乡村振兴专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合理建设用地需要以及农村村民合理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采取职称评聘、评奖评优倾斜等措施,支持科技特派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形式提供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创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行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向聘任制度,促进人才工程、表彰奖励适当向农村基层倾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振兴人才绿色通道,为乡村振兴人才的落户、生活居留、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乡村人才公寓,为返乡下乡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和福利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高素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服务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创新创业带头人等的培育力度;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创新培训组织形式,分层分类开展全产业链培训,提高培训效益;加强涉农专业学历教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持农民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与乡村产业、乡村规划建设、乡村治理等相关的专业,加强乡村本土人才培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培育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创新主体,建设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培育国际领先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健全农业科技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评价等制度,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建立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激励机制与利益分享机制,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统筹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与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乡村文化广场、公共体育设施等建设,推动基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科学普及等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升服务效能,丰富乡村文化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农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支持创作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优秀文艺作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村民基本文化需求。
完善涉农主体的融资增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和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覆盖面,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
支持农业保险发展,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范围,提高主要农业保险品种保障水平,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大社会保障、就业帮扶、产业帮扶等政策支持和帮扶力度,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
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完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持续加大安置区产业培育力度,开展搬迁人员就业帮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列入年终述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