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原则,坚持赋能与减负相结合,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相应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服务清单,扩大乡镇人民政府在农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规划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帮扶济困等方面的服务管理权限。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乡镇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