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保障农业生产必要的制种、农机仓库、农业产业设施、养殖、机耕道路建设等农业设施用地。
县(市、区)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单列乡村振兴专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合理建设用地需要以及农村村民合理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