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政策和计划,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重大事项;(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和通报;(四)应当由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