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24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4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24年8月29日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有关法律、法规对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与基层治理工作相结合,加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组织、协调和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引导居民和村民主动参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鼓励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能够重复使用的,鼓励进入可回收物交易市场等进行重复利用;不能够重复使用的,由资源化利用企业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的财政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产生的有害垃圾数量和种类,制定有害垃圾处理方案,提高有害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鼓励将厨余垃圾与园林废弃物、秸秆、粪便等有机物混合,进行综合利用。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厨余垃圾的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内容。
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及时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厨余垃圾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
(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理厨余垃圾;
(三)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四)建立处理台账,对每日收集、处理的厨余垃圾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及其制品。
鼓励将焚烧后的炉渣等进行资源化利用,推动炉渣用于建筑材料骨料生产、路基填充材料等。
倡导对贝壳类垃圾单独收集,并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探索贝壳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途径,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贝壳用于饲料添加剂、肥料等方面的研发与应用。
厨余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