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分拣处理中心等设施,并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融合,提升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率。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的财政扶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