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厨余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
(二)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理厨余垃圾;
(三)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四)建立处理台账,对每日收集、处理的厨余垃圾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