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24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9, 2024
- Articles
- 39 articles
(1995年11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4年6月26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24年8月28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和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消防装备配备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相关投入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对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市、区人民政府健全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制定并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的相关待遇和保障政策。
Chapter 2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执勤训练,承担火灾扑救和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等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行业、本系统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核查群众投诉、举报的消防安全隐患,指导辖区内的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拟安装或者已安装不合格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得安装,对已安装的应当责令整改,并通报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依法查处。
消防供水设施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验收。市政消防供水设施验收合格的,移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消火栓等市政消防供水设施不符合规划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消防救援机构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资料,建立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管养机制,定期检查、维护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发现消火栓等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损坏或者接到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确保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完好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城中村依法新建、扩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商住楼、居民小区等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停放和充换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违规停放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安装智能管控系统等阻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的设施。
Chapter 3火灾预防
规划确定的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消防船艇泊位、消防取水码头等建设用地、水上岸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求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建筑物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和灭火需要的老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建筑密集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改造。
新建、改建农村主要道路时,路面宽度、承压能力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设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设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合理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婴幼儿活动场所、月子中心、未成年人校外培训及托管机构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识化管理,在场所内向公众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紧急情况逃生自救方法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施工单位、活动参加者等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火灾高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一)定期对火源、气源、电源等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二)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应当及时进行清洁;
(三)每季度对排油烟管道、燃气管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检查、清理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维修消防设施时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
(二)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
(四)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
单位可以自行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单位自行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使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设备,并由符合规定的人员实施维护保养。
单位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消防安全信息采集、监测、预警的数据可以作为所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依据。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岗位职责。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技术标准、要求,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单位集中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Chapter 4消防组织
政府专职消防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职责,保护事故现场及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等。
琼州海峡海口区域以及其他水域消防任务较重的区域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水上或者水陆消防救援站。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应当与专职消防队建立联勤联训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勤、训练和灭火演练,对单位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调度。
志愿消防队组织队员参加灭火救援、联勤训练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所需经费由建队单位保障。
消防文员依法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Chapter 5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调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预案演练、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危害评估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秩序,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事故现场,不得擅自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品,不得更改、删除火灾安防技术监控记录。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遵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开展灭火救援预案演练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