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等市政设施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消防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
消防供水设施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验收。市政消防供水设施验收合格的,移交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消火栓等市政消防供水设施不符合规划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消防救援机构应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资料,建立市政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管养机制,定期检查、维护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发现消火栓等市政消防供水设施损坏或者接到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确保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完好有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