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消防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37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遵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开展灭火救援预案演练工作的。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4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