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城市供热用热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3, 2025
- In force from
- April 3, 2025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19年5月17日黑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12月20日黑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河市城市供热用热办法〉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民政、水务、电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热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供热工程的施工过程,应当接受供热主管部门的监督。供热单位可以提前介入、主动开展前置服务工作。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办法施行前住宅小区供热设施没有移交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移交供热单位统一管理。移交时,老旧住宅小区供热设施需要改造的,应当予以改造;住宅小区未分户供热的,应当实施分户改造。改造费用等具体事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办法。
(一)在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满后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已移交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未移交的供热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需经费可以依法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分户供热的住宅小区,已安装热计量表的以热计量表为界,未安装热计量表的以锁闭阀为界,热计量表或者锁闭阀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热计量表或者锁闭阀以外(含热计量表和锁闭阀)的供热设施,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建设单位、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未分户供热的住宅小区,热用户室内自用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热用户室内共用的供热设施和室外的供热设施,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建设单位、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供热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因未履行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由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
热价按照居民热用户和非居民热用户分别核定。
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等执行居民热价。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以及改变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热价。
按照层高加收热费超过百分之百的,供热用热双方可以协商收费。
现场测温要在连续两天内完成,测温次数不少于四次,测温时间为每日七时至十时、十六时至二十一时,现场测温不收取费用。测温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以最低值为准。测温记录需经供热用热双方签字确认。
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测温、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或者不留存测温记录的,视为当日温度低于十六摄氏度。居民热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在测温前打开门(窗)散热等影响测温数据的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达到二十摄氏度。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检测方法,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检测方法的,参照居民室内温度检测方法。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二十摄氏度、高于十六摄氏度(含十六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室温低于十六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
非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需要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用热双方签字确认测温结果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热用户,未经热用户同意,不得抵交下一个供热期热费。
热用户申请恢复用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
停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收取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超过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一)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退还热费或者擅自将应退还热费抵交下一个供热期热费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应退还热费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二)热用户停热后擅自接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乡镇等的集中供热用热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