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居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供热标准的,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供热单位和居民热用户可以申请供热主管部门测定,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组织测温,确定室内温度。
现场测温要在连续两天内完成,测温次数不少于四次,测温时间为每日七时至十时、十六时至二十一时,现场测温不收取费用。测温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以最低值为准。测温记录需经供热用热双方签字确认。
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测温、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或者不留存测温记录的,视为当日温度低于十六摄氏度。居民热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在测温前打开门(窗)散热等影响测温数据的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达到二十摄氏度。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检测方法,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检测方法的,参照居民室内温度检测方法。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