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在保修期内以及保修期满后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已移交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未移交的供热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所需经费可以依法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分户供热的住宅小区,已安装热计量表的以热计量表为界,未安装热计量表的以锁闭阀为界,热计量表或者锁闭阀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热计量表或者锁闭阀以外(含热计量表和锁闭阀)的供热设施,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建设单位、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未分户供热的住宅小区,热用户室内自用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热用户室内共用的供热设施和室外的供热设施,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建设单位、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供热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因未履行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