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1,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5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4年12月27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资金需求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审批、规划管理和批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态保护红线、蓝线的划定与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水利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河湖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路面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中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等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工作。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充分衔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要求。
对于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海绵城市相关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要求。
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项目,应急抢险、临时建筑、保密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因工程性质、类型、规模、地形等条件制约而无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管控指标要求的特殊项目,在建设项目许可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特殊项目清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已建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推动解决城市排水防涝、水环境持续提升、人居环境改善等问题。
施工单位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中应当使用经检验、测试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中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工程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测监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材料应当进行退场处理。
建设项目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镇街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合同约定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所辖行业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方可实施,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一)透水铺装、生物滞留、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渗透塘、渗井等渗滞类设施;
(二)蓄水池、滞留塘(湿塘)、调节塘(干塘)等调蓄类设施;
(三)雨水湿地、砂滤池等截污净化类设施;
(四)植草沟、渗管、渗渠、管渠及附属构筑物等转输类设施。
已建区域,是指实际已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