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