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新建区域,是指城市新区、各类新建园区、成片开发区等建设项目较为集中的区域。

已建区域,是指实际已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