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市新建区域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科学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已建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推动解决城市排水防涝、水环境持续提升、人居环境改善等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