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管控指标要求。

对于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海绵城市相关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要求。

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项目,应急抢险、临时建筑、保密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因工程性质、类型、规模、地形等条件制约而无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管控指标要求的特殊项目,在建设项目许可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特殊项目清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