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防控外来物种入侵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 2025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5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25年4月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所称外来物种入侵,是指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的外来物种传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影响本地生态环境,对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滨海湿地、近岸海域、海岛等区域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小区、城市公园绿地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和水库范围内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外来物种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其他有关部门和海关、海事、邮政管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
有关部门在履行外来物种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对具体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禁止饲养、种植、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名录内的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特定区域内合法养殖的水产物种除外。因科学研究、灭除治理等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发现经许可引进的外来物种因物种变异、自然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农林牧渔业经济损失或者生态危害的,应当撤回本部门颁发的许可,监督指导引进者、生产经营者销毁引进的外来物种。
外来物种发生逃逸、扩散的,引进者、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清除、捕回或者其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及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引进者、生产经营者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所需费用由引进者、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
引进者、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外来物种档案,记录外来物种的引进时间、种类和分布范围等内容。外来物种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海关应当加强外来物种口岸防控,完善境外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商等渠道外来物种的口岸检疫监管,并与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卫生健康、科技等主管部门建立外来物种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进入管辖水域的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压载水取样和检测。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严格防控外来有害生物传入。
港口、码头、机场、火车站、物流网点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分析研判外来物种入侵扩散趋势,评估危害风险,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提出应对措施,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控。
发生外来物种大规模入侵、外来物种入侵突发事件或者普查发现具有重大危害的外来物种等情形时,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调查,制定科学防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通过气流、水流等自然途径传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来入侵物种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评估。发现外来入侵物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产损失和生态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在外来入侵病虫害活跃期开展分作物、分病虫、分区域阻截防控,强化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措施,防止危害扩散,降低危害程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在物种繁殖期采取针对性捕捞、喷施药剂等措施,防止危害扩散,逐步减少入侵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外来入侵陆生野生动物的治理,督促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进入野外环境的外来陆生野生动物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进境动植物种质资源隔离检疫设施建设,提升潜在和新发入侵生物的早期风险研判、监测预警、实时阻止拦截和快速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确保种质资源引进的生物安全风险可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境动植物种质资源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研究、保存、种植、繁殖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外来物种引进后的跟踪评价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引进单位落实安全防范和无害化处理措施。
南繁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指导入驻科研单位、育种企业做好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加强对引进的种子及活体植株等实验材料、各种物资和交通工具进出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的管理。
入驻单位应当加强实验安全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发现引进的外来物种存在威胁和损害生态环境风险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南繁管理机构,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专家委员会,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提供咨询、认定、评估、论证等技术支撑。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外来物种可能产生的生物安全风险开展前瞻性研究,开展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应用。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已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和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