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监测预警和检疫监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分析研判、风险预警、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对外来物种的日常监测。
南繁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指导入驻科研单位、育种企业做好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加强对引进的种子及活体植株等实验材料、各种物资和交通工具进出国家南繁生物育种专区的管理。
入驻单位应当加强实验安全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发现引进的外来物种存在威胁和损害生态环境风险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南繁管理机构,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