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促进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7,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5
- Articles
- 12 articles
(2025年3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常态化对接机制和资源共享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投融资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建设。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动态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及时向金融机构推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交流合作;建立完善创新积分制体系,支持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依托创新积分开发专属金融产品。鼓励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对接、保险咨询和财务等综合服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类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机制,按照基金章程或者协议约定双方收益分配、损失分担等权利义务,公平合理维护各方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和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探索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份额转让、并购重组等多元化退出渠道,实现资金循环使用。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扩大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覆盖面,对商业银行因提供科技信贷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的损失,按照规定及时给予适当补偿。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担保产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提高最高担保额度和代偿风险容忍度。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保险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作价评估标准化、便利化,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可持续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等专板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挂牌托管、上市培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支持将科创属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类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依法合规履行监管职责,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
对科技创新类基金以及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参与科技创新类创业投资产生损失的,在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容错规定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尽职免责的实施细则和负面清单。各级监察机关、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实施细则和负面清单开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