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实施科技金融、财税等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科技金融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定期会商调度,协调解决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常态化对接机制和资源共享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投融资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建设。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动态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录,及时向金融机构推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交流合作;建立完善创新积分制体系,支持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依托创新积分开发专属金融产品。鼓励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对接、保险咨询和财务等综合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