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创新类基金,并根据需要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引导国有企业资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金、保险资金以及民营资本等其他社会资本,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科技创新类基金在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时不设置针对创始人团队的强制回购条款。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通过设立基金或者直接股权投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类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机制,按照基金章程或者协议约定双方收益分配、损失分担等权利义务,公平合理维护各方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和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探索支持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份额转让、并购重组等多元化退出渠道,实现资金循环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