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符合第八条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中止供电。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充换电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价费分离、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不得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