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排水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5, 2024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5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24年10月31日通辽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气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中内涝防治部分应当符合城市、区域防洪总体规划。
在雨污分流的区域,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不得相互混接。
未实施雨污分流的区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要求,编制雨污分流改造计划,结合城市更新改造、道路建设等工程同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
既有住宅小区自用排水设施不符合本市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及相关标准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数据的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确保数据安全。
鼓励运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对管网、泵站、干渠、井盖等设施进行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性能,防范事故发生。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之间的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在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点前端井口处设置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排水功能的井口使用排水标识井盖。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管网时,能够与其他管网同步规划和建设的,应当同步进行。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排水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测量图及相关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Chapter 3排水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在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前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排水许可证。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沉淀池、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毛发收集池或者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属地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核发排水许可证。
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收纳处理设施。
施工降水需要排入雨水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预处理措施后排放。不得将施工降水排入污水管网。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Chapter 4运行维护
(一)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由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建设单位被撤销、注销的,由原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二)自用排水设施(包括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连接管、接户井),由产权归属方负责运行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归属方负责;
(三)产权不明、跨区域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公共排水设施的责任主体由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自用排水设施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
(一)建立巡查、检修等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排水设施地理信息,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丢失等排水设施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警示、围蔽、疏通、维修、导流等处理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及时清洁地面;
(三)对清理排水管网以及泵站等产生的污泥,应当根据其特性和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四)对破坏排水设施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能制止的,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用于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抢修抢险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在运行维护、抢修抢险作业时,相关部门应当在行驶路线和时间上提供便利,保证作业进行。
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根据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设立明显保护标志,进行定期巡查。
(一)损毁、盗窃排水设施;
(二)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堵塞或者接入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粪便、树叶等废弃物;
(五)向雨水箅子等雨水排放设施中排放、倾倒餐厨油污、垃圾、生活污水;
(六)向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七)擅自向排水设施直接加压排水;
(八)通过吸污车、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任意排放、倾倒生活污水或者向排水设施排放未达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九)建设占压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十)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
(一)排水设施,是指雨污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等。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区域特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专用的排水设施。
(二)排水户,是指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三)初期雨水,是指单场降雨初期产生的一定厚度的降雨径流,通常存在初期冲刷效应、污染物浓度较高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