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巡查、检修等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排水设施地理信息,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或者设施损坏、丢失等排水设施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警示、围蔽、疏通、维修、导流等处理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及时清洁地面;
(三)对清理排水管网以及泵站等产生的污泥,应当根据其特性和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四)对破坏排水设施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能制止的,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