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5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做好见义勇为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牵头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以及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办事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开。
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抚恤、补助、救助、资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
(三)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支出。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安排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欠发达地区见义勇为工作的扶持力度。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募捐收入、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鼓励社会力量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资助、奖励。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
Chapter 2确认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关单位、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个人举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也可以依照职权主动确认见义勇为。
申请确认、举荐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请、举荐的,可以延期至三年。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见义勇为人员颁发见义勇为证书。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见义勇为证书由其继承人代为领取;无人领取的,由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存档管理。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未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Chapter 3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四)其他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本地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办法。
(一)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至六十万元。
前款规定以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其实际贡献和社会影响颁发一次性奖金。
省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适时调整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的奖金标准。
Chapter 4保障
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法向侵权人或者侵权人的监护人追偿。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申请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人员,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的医疗保障,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产生民事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的;
(二)未按照规定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
(三)贪污、侵占、私分、截留、挪用、挤占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保密或者保护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