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并提交有关材料。

鼓励有关单位、受助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个人举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也可以依照职权主动确认见义勇为。

申请确认、举荐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请、举荐的,可以延期至三年。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