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因见义勇为牺牲、致残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至六十万元。

前款规定以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人员,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其实际贡献和社会影响颁发一次性奖金。

省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适时调整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的奖金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