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制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抚恤、补助、救助、资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

(三)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支出。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安排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欠发达地区见义勇为工作的扶持力度。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