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37 articles
(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不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团组织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科技等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教育有关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多元化发展要求的成本分担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
新闻媒体、职业学校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宣传技术技能人才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支持职业学校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的合作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推广本省职业教育标准,服务本省企业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打造湖湘文化和技能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国际品牌。
Chapter 2职业学校教育
省人民政府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教育招生平台。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国家核定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支持本科院校扩大职教高考、专升本考试的招生规模,招生指标在本科院校年度招生计划中单列。
职业学校应当遵守招生工作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招生。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建设,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及时把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引入课程和教材,加强优质课程和教材开发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建设大数据中心,丰富职业教育数字化应用场景,扩大职业教育优质资源供给。
Chapter 3职业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统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相关职业培训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的培训,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政府购买服务或者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管。
鼓励优质职业学校建设社区教育学院,利用优质办学资源服务社区教育。
支持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企业也可以委托或者联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职业培训。
Chapter 4教师和受教育者
民办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教师企业实践机制,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根据专业特点应当每五年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新入职专业课教师不具备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应当在参加工作后三年内到企业集中实践锻炼不少于六个月;公共基础课教师应当到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学习、调研,每年不少于七天。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为教师实践提供支持和便利。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建立职业学校、行业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双师型”教师评价考核体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加强实习实训指导、安全生产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接纳学生实习的单位应当落实实习实训相关规定,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享受休息休假、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并不得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学生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克扣。
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百分之五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职业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畅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大技术技能人才薪酬激励力度。高技能人才在升学、学习进修、落户、就业、职称评审、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Chapter 5职普融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支持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贯通培养;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与职业本科教育衔接培养;支持高水平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与本科院校探索实施衔接培养,联合培养本科层次高技能人才。
开展贯通培养的各合作学校应当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与教学资源,共同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共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与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本科院校开展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共享、基地共建;支持职业学校运用实训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与普通中小学校、本科院校联合开展课程开发、实习实训和技术研发。
Chapter 6产教融合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产教融合工作纳入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专业制度,支持校企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职业学校应当坚持需求导向,依据企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要求,动态调整人才培养结构,健全完善人才培养模式,为行业企业提供稳定的人力资源。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求,面向职业学校定期发布实习岗位和人才需求信息,推进校企协同育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
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应当建立健全实体运行机制,推动各类主体参与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支持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面向企业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校企共建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服务平台,服务行业企业技术改造、工艺改进、产品升级。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共建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和共性问题等开展协同创新;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加强面向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的工程技术研究选题,促进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
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投资或者入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给予激励。产教融合型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按照规定享受税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