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以按照不超过百分之六十的比例提取资金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并相应调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