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工作,并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团组织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科技等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教育有关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