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6, 2024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4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开放融合、区域协调、陆海统筹、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强化对先进制造业重点领域的运行监测、分析研判和政策引导,协调解决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先进制造业扩量提质增效,保持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促进的协调、服务、管理和督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先进制造业促进的相关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对本地区先进制造业发展进行前瞻研究,并对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施计划等进行论证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骨干企业发挥牵头引领作用,构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面向先进制造业基础性、前沿性领域,聚焦核心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和重大技术装备等,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应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发展先进制造业的规划引导,明晰产业发展定位,在要素供给、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制造业集约集聚发展,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协同发展,形成各具优势的特色产业,培育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产业集群规划布局,推动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引导产业集群依托龙头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咨询机构等主体建立产业集群促进组织,创新产业集群治理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制造业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其设立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研发机构,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协同开展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核心技术攻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制造业创新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保护和运用,加快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完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提高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效和产业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创新产教融合人才培育模式,指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结合先进制造业人才需求,加强新工科建设,合理设置学科、专业和教学培训内容,强化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鼓励校企深度合作,推动建设先进制造业公共实训基地,鼓励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引领作用,多渠道培养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
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与先进制造业相关的协同创新、管理咨询、产业分析、产权保护和交流合作等活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行业技术改造投资引导,完善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导向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先进制造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动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和管理创新。
现有制造业企业增资扩能同等享受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领域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化投资环境,精选招商领域,健全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引资机制,统筹政策制定、项目招引、产业培育和服务保障,提升招商引资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发展机制,引导制造业企业实施以产品和服务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品牌设计和运营能力,打造具有国际国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高端品牌。
支持制造业企业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鼓励制造业企业和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适应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能制造,培育高水平智能制造装备生产企业,研发应用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鼓励企业实施关键工序自动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优化控制、供应链管理智能化等改造升级,推动制造业产业模式和企业形态变革。
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使用新能源,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加强水资源、工业固体废物和可再生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分类保障制造业项目用地需求,优先使用存量,合理安排增量,鼓励采用长期租赁、租赁和出让结合、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为制造业企业供应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制造业项目选址选线、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指导,协调解决污染物排放指标配置等问题,为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保障。
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先进制造业,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支持。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产业投资基金、证券、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合作,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先进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鼓励其依托先进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产业链金融业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采用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为制造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