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4,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24年7月31日九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进行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城市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支持利用智慧城市运行管理系统等平台提升城市绿化监督管理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认种认养、科普宣传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绿色环保理念,支持园林绿化废弃物低碳处理和循环利用。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本地景观风貌特色、历史文化特点、城市山水格局和空间布局,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各类绿地及绿化设施,形成完整的绿地系统。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城市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征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城市绿线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按就近原则补足相同类别、相同面积的规划绿地。
具备绿化条件的储备土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绿化。
鼓励通透式绿化、开放式绿化,以及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地服务功能和绿色共享空间,实现绿地开放共享。
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应当符合海绵城市有关建设要求,配套建设雨水滞留设施,增强城市绿地系统的海绵体功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设计方案。
Chapter 3保护和管理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政府确定的相关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全体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或者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其他城市绿地,权属明确的由其权属人负责,权属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届满后,占用人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面积一千平方米以内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安全;
(三)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管线设施等构成威胁;
(四)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
(六)其他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养护管理责任人。
(一)在树干上刻划、钉钉、缠绕、拴系拉线等损伤树木的行为;
(二)在城市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三)擅自攀爬、移动、刻画、涂污或者损坏围栏、标识牌等绿化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