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城市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征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城市绿线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按就近原则补足相同类别、相同面积的规划绿地。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