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县(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城市绿化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进行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城市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