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2,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4年11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及通信、民航和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Chapter 2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规划,结合粮食安全保障和重要农产品供给、防灾减灾救灾、生态文明建设等需求,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计划。
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在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系统内增加有关功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候、气象灾害特点、地理条件、人口密度、农业生产、交通通讯等情况,提出布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需求,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组织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对作业环境和站点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作业设备;
(二)有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设备库房、弹药临时存储场所等;
(三)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讯设备;
(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并达到规定人数;
(五)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以及作业安全管理、设备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一)适宜的天气气候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三)有符合规定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
(四)作业设备年检合格,弹药在有效期内;
(五)作业联络通讯畅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农业生产需要;
(二)防灾减灾救灾需要;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需要;
(四)重大活动保障需要;
(五)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要;
(六)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其他情形。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生态重要区域、生态脆弱区域以及易灾地区开展常态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或者无人机实施作业的,由作业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利用飞机实施作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作业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作业单位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或者飞行管制部门停止作业的指令,或者出现作业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作业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实时监控,并完整记录作业数据。作业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农情、灾情、水文、火情、生态环境等资料。
利用飞机或者在野外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待遇。
跨行政区域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集中调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社会组织参与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应用,推广和引进先进技术、装备,支持发展无人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新方式。
Chapter 3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责任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依法由军队、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协助代存代储。在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炮弹、火箭弹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由专人管理、看护。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的运输、存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符合报废规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以及超过有效期和存在故障的炮弹、火箭弹,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登记造册、入库封存,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处置。
(一)侵占、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
(二)侵占、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施、设备;
(三)扰乱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发生突发事件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并依法做好事故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