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20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5, 2020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Chapter 2水利工程管理
(一)大型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1)型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位于城镇上游位置的重要水库,可以提高一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其主管部门确定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负责管理,或者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委托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经营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经营性部分的运行管护费用,以及工程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利工程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主管责任;
(三)其他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主管责任;
(四)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对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水利工程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护。
Chapter 3水利工程保护
(一)水库、水电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及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划定;
(二)大中型闸坝为上、下游各100米至200米;两端各50米至100米;
(三)泵站为建筑物周边30米至50米;
(四)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经过山地的,上边坡为堤顶外沿线以外3米至5米,下边坡为渠堤外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经过耕作区的,为渠堤外坡脚以外3米至5米;
(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保护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报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水库、水电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及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划定;
(二)大中型闸坝为上、下游50米至150米,两端各30米至70米;
(三)泵站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四)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为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
(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爆破、打井、钻探;
(三)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开采矿产资源影响工程蓄水和安全;
(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建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二)开渠、挖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葬坟、炸鱼;
(三)倾倒、堆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弃渣、弃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土坝坝面或者坝坡放牧;
(五)在水库溢洪道和排涝、输水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兼做道路的,应当符合工程相关安全标准要求,并设立限载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指定地点、时间、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Chapter 4水利工程利用
水库、水电站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编制调度规程、年度调度运用计划、安全管理专项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水电站的调度应当保障防洪安全,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水利工程调度规程造成危害的;
(二)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而继续供水的;
(三)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费或者截留、挪用水费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